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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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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淫秽直播行为的内容具有“淫秽性”,对网络淫秽电子信息的传播具有实时性,主要表现为网络裸聊直播、秀场类直播中的淫秽表演及利用网络淫秽直播进行诈骗和传播病毒等表现形式。该类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网络淫秽直播主播、网络淫秽直播平台运营商和网络淫秽直播的观众。对该类行为定性时应区别对待,对各种表现形式依具体情况认定,把握罪与非罪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作者 姚春艳
出处 《时代人物》 2020年第2期135-136,共2页 Times Figure
基金 湖南省教育厅2015年科学研究项目《网络淫秽电子信息涉罪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为:15C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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