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司法机关以贪污罪规制套取科研经费的行为,而我国台湾地区历经了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从适用到撤销的转变。贪污罪的行为对象以公共财物为限,而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的行为对象可及于一切公私财物,概因两罪保护的法益不尽相同。两罪的行为主体分别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务员,但均以“从事公务”作为认定实质,其本质属性是行使公权力。从事科研活动与行使公权力无关,科研人员不是该两罪的适格主体。面对科研经费制度与科研自由的冲突,刑法应当保持谦抑,并融于刑法规范的适用。冲突的破解之道在于协调科研经费制度刚性与支取弹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对此两岸均表现出简政放权、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的改革趋势。
出处
《海峡法学》
2020年第3期10-19,共10页
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