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制度实行至今已有三十余年,其在取得显著效果的同时也面临不少现实困境,因此需要继续深化对村民自治的理解。私人治理是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遭遇困境的一种现实表达。私人治理意味着村庄治理的去公共性,具体表现为治理目标、治理手段以及治理主体的私人化。灰色利益空间的生成、乡村内生公共性的衰微、乡镇治理权力的弱化构成私人治理的形成机制,村民主体地位丧失、基层治理内卷化、村庄正义缺失则是私人治理所导致的现实后果。在此基础上,需要重新思考村民自治的建设方向,应当以国家行政权作为村民自治权的保障,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一套符合乡村社会的公共规则体系,实现规则之治。
出处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81-89,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Fujian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