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绿色原则作为我国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既体现了民事领域内对生态保护、资源节约的倡导,也是民事主体应遵循的义务性限制。其设立不单是环保理念与民法的结合,也与其他部门法有紧密的价值关联。刑法基于其强制性,能为民法中绿色原则的贯彻提供坚实的保障。其中环境监管失职罪旨在督促职能主体能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对于绿色原则贯彻的保障具有天然的优势。本文以此罪为视角,厘清环境监管类犯罪的特点,以期解决绿色原则在实践中所遇障碍,促进刑、民二法的衔接。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3期41-46,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