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损害赔偿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也是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常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救济与传统民事司法救济既有共性也有特殊性。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中适用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存在赔偿费用性质疑义、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统一、赔偿费用归属不明确、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适用不足及赔偿损失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此,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完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中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出台专门的自然保护法及自然损害救济法;制定明确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法院应遵循惩罚性赔偿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配套举措;坚持环境行政执法先行,行政公益诉讼为主的救济模式,实现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和损害有效救济。
作者
李义松
郭嘉
LI Yi-song;GUO Jia
出处
《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89-99,共11页
Journal of Jiangsu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江苏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地方环境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编号:19FXA002)
南京市法学会招标项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多样化责任机制研究”(项目编号:NJFX(2018)ZB03)
江苏省政府招标项目“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科技支撑体系研究”(项目编号:JSZC-JC2019-00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