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元代的“条格”和“格例”都是元代法律的总称。但“条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故在研究元代法律体系时,选取“格例”一词。元代的“格例法体系”是以“条格”和“断例”为主体,并包括其他法律形式的密切联系的整体。在中华法系从“律令法体系”到“律例法体系”的转变中,元代“格例法体系”的过渡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律典和令典的分立过渡到律例合编;二是“断例”这种法律形式进入法典;三是断例的形态为其续编提供了可能。元代法律属于中华法系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发挥了承前启后的作用。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1-47,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元代断例研究与复原”(项目号17A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