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我国纳税争议的司法救济机制。根据该救济机制,若纳税人想寻求权利救济必须受“双重前置”规则的限制——“清偿前置”和“复议前置”。该规则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税收、减缓法院的诉讼压力有着重要作用;但就权利保障而言却阻碍了纳税人积极、自由的寻求权利救济。因此,在对“双重前置”规则存在的问题及可行性进行分析之基础上,可采取确立权利保护和税收法定原则、改革税务复议机关,增设独立的税务复议委员会以及增强审判专业性,建立税务行政巡回法庭等方式,以重塑我国纳税争议司法救济机制。
出处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02-106,共5页
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