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本案情】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葛某甲预谋通过时任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党委书记的葛某乙(被告人葛某甲之兄、另案处理),共同承揽小站镇工程。后被告人葛某甲找到葛某乙要求承揽工程,并得到应允。后被告人李某、葛某甲在不具备工程建设资质且未经依法招投标的情况下,借用小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名义和资质,先后承揽了小站镇盛坤新苑A区(含B区6、7号楼)桩基工程、稻香园1-8号楼桩基工程、主体工程等建设工程。
出处
《天津检察》
2021年第4期63-65,共3页
Tianjin'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