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更加明确,其法律地位的明确性就在于其特别性,而特别性又根源于成员的特别性。具体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成员身份和成员权利具有特别性,成员身份的特别性体现于成员身份的多重含义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方面,成员权利的特别性体现于成员权利的身份性与集体资产股份权利的权能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法权关系具有特别性,其体现于民法典法人分类中特别法人设定的中国特色,以及法人与成员之间自治与强制的双重维度。
作者
房绍坤
宋天骐
Fang Shaokun;Song Tianqi
出处
《山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2期45-55,共11页
Shandong Social Sciences
基金
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19ZDA15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