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命案私和作为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民间调解形式,至清中期已相当常见。前人研究因私和过程中普遍存在经济利益的交易,多将其视为建立在平等、理性协商基础上的经济行为。实际上,社会身份、社会关系等社会因素对私和的提出、说合、接受等环节的促成作用往往更为关键。私和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寡妻、寡母为代表的社会下层女性等弱势群体的无奈选择,蕴含着深刻的不平等因素。清律严禁私和,清代官府对私和的判决严厉而全面,但未能显著改善私和频发的现状。也因清律强调“以礼入法”的特征,使私和律与容隐律不相协调,导致在家内私和等领域增大了判决的模糊空间,展现出清代司法审判为平衡伦理与法律所面临的困境。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3期83-90,共8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202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多样性:辽宋西夏金元明清的日常生活与地方社会研究”(项目编号:20JJD770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