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合规计划激励机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方法论缺陷,鉴于量刑责任是首要的量刑基准,需要重点解决其判断问题。“法益可恢复性理论”不能充分说明合规计划从宽处罚的理由,应当根据合规计划激励机制的政策目的,统合、指导并强化对量刑责任、预防目的的减轻评价。作为一种处罚限制原理,“责任纯化论”将量刑责任的判断标准限定为形式的行为责任,从中剔除预防要素,并通过考虑合规计划的执行时间、情节性质和调节比例等确定其功能界限。
出处
《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4期427-435,共9页
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9G005)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编号:HJ2021A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