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乡村共同体具有内在关联性。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村面临诸多困境,农民身份的异化与乡村共同体的虚化交织共存。文章在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利的历史生成基础上,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管理的三类依据,即事实型、户籍型和自治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私法上的主体,其成员关系应由团体法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以管理权、用益权、请求权和资格权为内容,是融合了集体与个人、既得与期待的权利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制度构建能够再造村社集体,形成利益共同体、组织共同体等新型乡村共同体。
作者
张佑
周俊强
ZHANG You;ZHOU Junqiang
出处
《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2年第5期45-48,共4页
Journal of Xinyang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9BJL104)
安徽省高校人文社会重点项目(SK2019A0599)
铜陵学院校级科研项目(2019tlxy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