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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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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作者通过对案例的回顾分析,对于如何完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提出了:建立政府采购投诉移送制度、建立有关受理投诉信息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采购文件中相关政策执行口径一致性的制度安排。一、案例回顾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A市税务局(以下简称“A市税务局”)委托A市政府采购中心为代理机构,发布了B项目公开招标公告。2020年7月2日,A市税务局发布项目中标公告。2020年7月30日,A市财政局受理了未中标供应商C的投诉。在此后的审查过程中,A市财政局发现A市税务局预算级次不属于本级财政,遂于2020年8月10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对C供应商作出了驳回投诉的裁决。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22年第7期53-55,共3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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