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托凭证跨境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第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5月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实施。为明确相关操作,确保相关业务顺利开展,现发布政策问答(第一期)。问:若境外转换机构在尚未汇入资金的情况下,开展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跨境转换的首笔业务为兑回GDR,因此产生的资金汇出如何影响登记金额?答:按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境外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跨境证券交易累计净汇入资金不得超过经登记的规模。因此,境外转换机构进行GDR跨境转换的每笔业务,产生的每笔资金汇出入,均应参与净汇入资金规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