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容易导致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压缩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将“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甚至异化为管辖不规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确立以“主罪为主、次罪为辅”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赋予律师适度参与监察调查程序的权利,规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法定事项,防止其成为兜底“互涉”案件管辖不规范的理由,赋予被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7-98,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委托课题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