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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涉”案件中监察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管辖制度 被引量:9

Regulate the Jurisdiction System of Supervisory Organs and Criminal Judicial Organs in "Mutually Involved"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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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确立的“监察机关调查为主、其他机关协助”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容易导致监察机关管辖权扩大化,压缩了本应由刑事司法机关管辖的案件范围,将“其他机关予以协助”作了过于宽泛的理解,甚至异化为管辖不规范的兜底理由,侵犯了被调查对象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确立以“主罪为主、次罪为辅”的“互涉”案件管辖原则,赋予律师适度参与监察调查程序的权利,规范“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的法定事项,防止其成为兜底“互涉”案件管辖不规范的理由,赋予被调查对象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管辖异议权。
作者 张泽涛 ZHANG Ze-tao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2年第5期87-98,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广东省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度委托课题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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