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比例原则学理上的“阶层秩序”并未在司法审查实践中发挥有效的指导价值,呈现出阶层适用的无序性和审查逻辑的“结果导向性”,这归结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和阶层的审查标准不具体、不成体系。在“阶层类型化”的理论框架上,基于比例原则“目的-行为-结果”之“过程性”“阶层类型化”具备三重审查强度及其适用模式。在“阶层类型化”的实践运用上,基于三重审查强度的差异,经识别要素衔接个案,七项审查标准可实现比例原则各阶层实践上的精细化与体系化操作,避免裁量过度主观。同时“阶层类型化”亦可为比例原则的部门法渗透提供思路参照。
出处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1期63-73,共11页
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行政特许基础理论研究”(18CFX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