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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系列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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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25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释义】本条是关于共同管辖、管辖争议处理的规定。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本条第1款规定了共同管辖处理,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实践中对行政处罚案件共同管辖处理已有相关规定,有的规定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比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2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有的规定由最先受理的行政机关管辖,比如公安部2018年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有的规定由最先发现的行政机关管辖,比如《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18条规定,2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出处 《山西林业》 2023年第1期6-7,共2页 Forestry of Sh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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