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日益增多且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我国需要探索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制度高灵活性、高度专业性、严格保密性以及低成本性的独特优势,使其适于高效解决环境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同时域外美日等国的环境仲裁的成功实践,也表明多元解决环境纠纷具有可行性。我国目前并不禁止和限制环境仲裁,这也意味着该领域存在立法空白,现有仲裁机构独立性不足,且不具备专业性的环境仲裁人员和队伍。因此,应当有针对性地构建环境仲裁法律规范体系,落实“仲裁权独立”原则,设置专业化的环境仲裁机构,不断完善环境仲裁制度,从而能够更好地应对环境问题给美丽中国带来的挑战。
出处
《江西理工大学学报》
CAS
2023年第1期45-51,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金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项目(编号:JD18078)
江西理工大学矿业贸易与投资研究中心项目(编号:18KYB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