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如何?2022年7月28日,消费者姚女士和赵女士因家中需要装修,找到了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的常州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分别与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某,签订了总价为10万元和12万元的《门窗订购合同》及附属的《门窗报价单》,两份合同及附属报价单均约定门窗玻璃使用“苏州亿林品牌LOW-E 80%透光率”,且两位消费者还以130元/平的价格,向该公司支付了使用“亿林loe-w超白玻璃”的差价。
出处
《中国品牌与防伪》
2023年第6期42-43,共2页
China Brand and Anti-counterfei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