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我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立法缺陷,应构建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将退税规则由单薄的条款扩充至体系化的规范设计。在实体上,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为财产变动、税法范畴和无法律上原因,对无法律上原因的判断应当采纳实质的法律原因说。在程序上,明确纳税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范围与行使期限;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退税程序规范,当税务机关拒绝返还税款时,纳税人可提起课予义务之诉。
作者
廖益新
刘逸芳
王昱冉
LIAO Yixin;LIU Yifang;WANG Yuran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3年第9期73-79,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ZDA1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