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海上运输合同中,船东为承租人提供适航船舶,并基于租约中租金支付条款对承租人享有索要租金的权利。通过明确不同船舶租约的性质,进而主要讨论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中,在承租人未按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款项时船东可采取的补救措施。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主要的补救措施是基于对货物享有的留置权。而定期租船合同为船东提供撤船权,作为在未支付到期款项的情况下最可行有效的补救措施。以英国海商法为参考,结合国际常用标准合同以及相关国际案例,对于租船合同下对船东利益保障进行深入探讨。
出处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第2期141-144,共4页
Economic Research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