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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论的规范基础及其本土化

Normative Basis of Crime Theory and Its Loc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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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刑法颁行后,我国刑法立法走上自主创制之路。刑法学研究形成了移植外来理论、对外来理论加以本土化改造与本土理论并驾齐驱的局面。犯罪及其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原则上不能成为理论改造的对象。实质理性与规范理性不能绝对等同,维护实质理性是刑法理论的独立品格。犯罪定量是我国刑法特有规定,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或要素。我国传统犯罪构成论体系的不足在于,未能将正当事由纳入其中,对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化也不尽合理。在进行体系化定位时,正当事由可纳入犯罪客体中评价。在阶层犯罪论体系本土化时,需要对犯罪定量加以体系定位,并区分有责性和刑事责任。对犯罪构成要件是否排序,主要取决于认知理念和思维模式。客观归责理论源自阶层犯罪论体系,不宜适用于平面犯罪论体系。中止犯的自动性认定应以对行为人无需任何特殊预防之必要为依据,其标准是人格实现由恶向善的实质性转化。对犯罪参与体系采取正犯与共犯体系违背我国刑法规定。
作者 彭文华 PENG Wen-hua
出处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期60-75,共16页 Journal of Nanjing University(Philosoph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99) 上海高校东方学者(特聘教授)岗位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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