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据权利构建困难的原因在于,理论上将赋权路径和治理路径置于相互排斥的立场,混淆了数据权利的内在本质与外部效力,过宽地认定数据权利范围。治理与利用的持续性是牵引数据权利演变的内在动力,这决定了“以治理促进利用,以利用界定权利”是数据权利的构造逻辑。在数据生产端,通过参与主体准入可信、数据生产合法可用、数据使用安全可控的数据治理规范构建可信流通秩序,维护数据秩序利益。在数据流通端,以数据价值生成机制为导向,形成以原始数据控制权为起点,动态配置数据集合利用权和数据产品经营权的产权运行结构,保护数据价值创造。在此基础上,运用现代权利理论验证数据权利的生成程序,并确立差异化的请求权基础,实现对数据利益的全方位保护。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10期83-93,共11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数据交易的规则构建研究”(23YJC8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