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实行分率分税体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 笔者认为,县乡财政间虽不可以实行完全按税种分税的较彻底的分税体制,但却可试行一种较为特殊的以分率分税为主、分税种分税为辅的较松散的分税体制。根据适当加强县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稳定乡镇财政基础的原则,县乡财政分率分税体制具体可这样确定: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与上级财政共享或单独享有的地方较大税种,其与上级财政分成收入或全部独享收入一律划归县级财政管理;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车船税、资源税。
出处
《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11期75-76,共2页
Public Fina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