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成年人是待社区矫正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将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视作我国发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构成。德国刑法中的"缓刑帮扶"可视作广义的社区矫正制度。本文通过对德国莱茵兰普法尔茨州(以下简称莱法州)和我国四川省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应当用"未成年人违法"代替"未成年人犯罪"的指称概念,继而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的由"改造"调整为"帮扶",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价值追求;进一步通过法律规范的完善来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独立处遇,强化对未成年待社区矫正人员的隐私保护;在刑法中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进而建立以社区矫正官为核心、广大专业社工为支撑、政府专门拨款与民间公益资金相结合为资金和设施保障、全国统一联动而独立运作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
出处
《刑法论丛》
CSSCI
2016年第1期553-573,共21页
Crimin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