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据笔者调查,绝大部分企业对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持有异议,认为核算过于繁杂,难以理解。比如制度规定月度终了,将本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企业财会人员对此规定很不理解,绝大部分企业都未使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时仍然全部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反映;还有的企业虽然使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但不能正确划分“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的上交增值税金额。因为上交一笔税金要人为在两个明细科目中划分。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3年第10期52-52,共1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