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学者大都坚持以'程序性-实体性'为标准分类考察重新仲裁的事由,且主张事由应限于程序事项,但这种坚持长期与我国司法界的实体审查标准大相径庭。考虑到我国学界与司法界对于重新仲裁本质问题的忽视、在程序事项审查标准上的模糊性、当事人对实体正义的关注、正当程序法制方面的短板和司法对立法的支撑能力有限等现状,实体事项归入重裁事由具有可行性。只要达成重裁是一种既判力原则例外制度的共识,并坚持瑕疵的'值得弥补性'标准,摒弃'程序性-实体性'分类标准而对重裁事由进行精细化研究更具意义。
出处
《社会科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19-123,共5页
Social Scientist
基金
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16FFX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