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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重申从盐税收入中提取1%缉私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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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海南行政区财政局、税务局: 据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原盐生产比较困难,尤其缺少发展资金,要求盐税上给予照顾。同时,原盐的走私漏税情况也比较严重,盐税流失较多,要求严密盐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原盐走私漏税的缉查,堵塞漏洞。解决缉征、查缉违章案件的费用。为此,对盐税培养税源及查缉费用的提取、用途的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7年第11期34-34,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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