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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出纳制度中的错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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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颁发的工商银行出纳制度和农业银行出纳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就错款处理一章来看却没有大的改进,与七二年的出纳制度几乎一样。我认为这已与目前的形势不相适应了。现行出纳制度第六章第五十三条规定,看起来似乎十分严密,对错款的责任承担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事实上“如无法确定调出行或调入行责任时。
作者 鲍雯
机构地区 宁波市人民银行
出处 《浙江金融》 1986年第8期62-62,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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