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明标准均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在有限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研究中 ,也都把其认定为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或简单地套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在实践中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 ,往往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恰当的方法论 ,从价值选择的角度研究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其中之一 ,在该种方法下得出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既为法官提供了宏观指导 ,也符合了行政诉讼的目的 ,能够根据不同性质的行政案件 。
出处
《唯实》
2004年第4期53-56,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