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适应发展了的形势,并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提供法律依据,我们建议在我国刑法中采用利用犯概念,设立利用犯条款;规定对利用犯,应当比照主犯从重处罚.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请先看一个案例: 被告人陈某,为了达到抢劫沈某的目的,邀约了刘某、伍某等七人,欺骗他们说,沈某欠了自己的钱不还,请他们帮自己收回来.在陈某的带领下,刘、伍等人将被害人沈某殴打并挟持到同伙家中非法拘禁.因为沈某没有带现金,刘就用刀逼着沈写了“沈欠陈3000元”的欠条一张.陈派伍持欠条去沈家中索取现金未逞.陈再次逼迫沈某写了“沈欠陈3000元”
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33-34,共2页
Law Science Magaz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