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独立审判,是司法独立的核心,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首要一环。在我国,把独立审判作为一条宪法原则预以确立和实施,已经40余载了。那么,其实现程度如何,怎样加强改善?带着这一问题,笔者走访了一些法院,通过调查了解,进一步看到,由于我国法治基本薄弱,人治色彩浓厚,独立审判进展缓慢,实现程度不高,非法干预审判活动的行为屡有发生。干预破坏独立审判,势必导致审判不公,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安定,影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因此,在当前高度重视并认真研究解决这一问题显得十分必要,非常迫切。 一、社会关系对独立审判的制约和干预 1.党委、人大对审判机关的制约。 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是人民政权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保卫者。我国法院的这种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审判活动,这就与一些西方国家追求司法的超然性。
出处
《理论与当代》
1998年第12期18-20,共3页
Theory and Contempor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