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的股权优先购买权,但是,由于我国公司企业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欠完善,公司法对于优先购买权规定尚欠详备,影响其实际可操作性,尤其是"同等条件"的确定标准及确定方法。"同等条件"是包括转让价格在内的一个综合衡量标准,其确定应当在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之前,由非股东买受人提出。而在股权的强制拍卖程序中,采取什么样的合理方案以确定"同等条件"及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方式,使其不与拍卖规则相冲突,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第17期177-178,共2页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