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书面同意是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基石。在现行ICSID解决投资争议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通过对"同意"进行扩张解释来扩大自身的管辖权,这种做法导致东道国和投资者的利益失衡,对东道国的主权构成了挑战,因此,应通过建立专门的管辖权先行审查制度、建立上诉机构、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和合并管辖等方式对ICSID管辖权制度进行改革。
出处
《江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149-156,共8页
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2009年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及其改革”(项目编号:09YJA82008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