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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衍生品互换“提前终止”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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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NAFMII(2009)主协议第9条、ISDA(2002)主协议第6条,关于学术界与实务界通常表述的金融衍生品互换"终止净额结算",准确应为"提前终止、终止净额结算"。其中,"提前终止"具体又分为"提前终止权"和"自动提前终止",分别可以纳入我国《合同法》解除权和附解除条件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14年第8期64-65,共2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ISDA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2002 Master Agreement section6"Early termination; close-out netting".
  • 2《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Na-tional Association of Financial Market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 3郑晖.《信用衍生品交易法律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年3月第1版,第2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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