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二十年来,片面强调外国投资保护的传统国际投资法制呈现可持续发展的规则取向。可持续发展目标对投资关系主体间利益的再平衡,要求强化仲裁监督机制在国际投资仲裁碎片化上的矫正功能。然而,作为最有效的投资者—国家投资争端解决机制,ICSID(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撤销程序在实现仲裁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平衡上表现得力不从心,促使国际社会着力探寻改革ICSID仲裁监督机制的可行方案,从而为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投资新秩序提供安全性和可预见性。
出处
《中国物价》
2015年第9期22-25,共4页
China Pri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豁免权的正当程序保障问题研究"(编号:12YJC820103)
西安财经学院西部法制研究中心项目"‘一带一路’新型区域一体化机制对全球经济治理的规则重塑"(编号:15JD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