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3号国际审计标准规定:“审计师应该通过履行符合性与实质性程序来获得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他能够从中得出合理的结论,并以此为根据对财务信息提出意见。符合性程序是为了合理确认审计所信赖的内部控制内在有效运行而设计的测试。实质性程序是为了证明会计制度所产生的数据的完整、精确和有效而设计的测试。实质性程序有两种类型:①交易和余额细节的测试;②重要的比率和趋势分析,包括由此引起的对异常波动和异常项目的调查。”为了进一步阐述这一基本准则,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于1982年元月颁布了第7号国际审计标准《审计证据》。
出处
《财会月刊》
1996年第2期37-38,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