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地方政府建设进程加速,建设性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上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尚未达成匹配一致,地方政府本级预算财力无法满足经济发展与城市化发展的要求,而"旧预算法"并未赋予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权利,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依托各类事业单位、建设投融资平台公司等单位举借各类债务,导致债务规模迅速攀升、举债成本不断提高、债务类型日益复杂以及债务风险难以预计,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积极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已经成为我国当前的重要议题。本文通过对新预算法中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法条的解读,展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相关财政配套制度改革,分析了省级审计机关地方债务管理审计的要点。
出处
《天津经济》
2016年第4期27-30,共4页
Tianjin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