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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查酒笃时,有呼气测试也有抽血检验酒精含量。我想知道哪些情形会被抽血检验?答:依据“道路文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一是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二是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三是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第七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对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人,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作者 夏旭昆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16年第9期63-6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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