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体系又包括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和履行事先承诺责任。这一责任与平台作为信息撮合方的地位相适应,监管部门不应轻易突破法定的责任限度。落实平台责任的相关配套规定和各地监管实践,在法定框架内积极探索制度创新。但由于平台偏重规模扩张、小微卖家定性有待明确、政府监管数据开放不够等,第三方平台责任落实仍不到位。应进一步完善和创新第三方平台责任制度,具体路径包括:贯彻社会共治理念,承认平台是共治的重要力量;技术法律监管并重,依靠技术手段破解监管难题;线上线下监管同步、建立线上线下治理联动机制。
出处
《东方法学》
CSSCI
2017年第4期84-92,共9页
Oriental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