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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扩大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改革试点——广东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的实践探索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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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其核心是改革创新和完善村民自治这一我国农村基本政治制度。1982年宪法第111条确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1987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1998年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删除了该内容,我国农村村民自治自此以行政村为基本单元。
作者 宁雪兰
出处 《广东经济》 2017年第5期24-27,共4页 Guangdong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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