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基层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探索和民主政治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持续稳定发挥基层协商重要作用的必由之路。从操作技术层面对协商内容、主体、形式、程序等方面的规范化努力初见成效后,从组织结构和权力关系上明确基层协商民主主体责任者至关重要。党组织系统成为基层协商民主的主体责任者有其理论渊源和现实依据,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党组织体系深入基层的现实状况和群众路线的历史传统与理论根基,决定了其作为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主体责任者的合理有据。构建以党组织为主体责任者的基层协商民主组织制度体系,继而明确人大、政协、政府、社会组织等各相关主体角色职责以实现制度有效衔接,才能层层推进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并逐步将此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
作者
燕继荣
彭莹莹
YAN Jirong;PENG Yingying
出处
《新视野》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3期18-23,31,共7页
Expanding Horizon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推进我国基层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对策研究”(14AZD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