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阶段的涉案财产价格认定是一种行政确认,在刑事司法中适用将导致认定主体及文书名称不统一、内容“有名无实”及证据归类各异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地区限制性较强,价格主管部门垄断启动权和缺乏协调机制。此外,公权力之间天然的亲近感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削弱了对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重视度。法官应当参照鉴定意见审查、认定的规定,着重审查涉案财产价格认定的可采性。在此基础上,通过确立档案移交制度,赋予辩护方委托价格认定的权利,引入专家陪审员,完善我国涉案财产价格认定制度。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14-22,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证明困难的解决及其限度研究”(21BFX18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证据的支撑力和区分力问题研究”(19XFX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