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已成为全球资本市场的热点议题,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也受到监管部门的普遍关注,我国新《公司法》等法律规范对公司ESG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仍面临监管理念、监管程度等重大论争。通过深入剖析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ESG信息披露监管外在表现形式应当以强制披露理念为主,以自愿信息披露理念为辅,以遵循重大性要求为原则,以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形直接披露为例外。ESG信息披露监管的价值维度包含证券法维度的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发展、公司法维度的公司绿色治理与可持续发展,以及环境法维度的生态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应对。应以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法理基础为指引,以多元维度价值为目标,设计ESG信息披露监管的总体思路,构建强制与半强制相结合的监管制度,完善法律体系,形成ESG信息披露监管的中国方案。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140-144,共5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双碳’目标下上市公司绿色治理法律制度研究”(23BX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