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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的“统一协调、管理”条款适用条件分析——以法律解释方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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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前言2024年6月,南通通州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某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对整体承租其厂房的某服装辅料公司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认为出租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并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拟对出租方处以20700元的罚款处罚,笔者在法制审核中未通过审核。
作者 张剑锋
出处 《江苏应急管理》 2024年第9期40-4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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