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4年底,在大规模国共争战结束以后的赣闽边区,如何处置历经中央苏区产权变革的赣闽边区祠堂、寺庙、会社等地方公产,是特殊历史条件下对政府职责与行为的一种考量。在两难的困境下,南京国民政府一面秉承'保护产权'的理念,依照相关法律重新确定民间组织原有公产的所有权,发放管业证书;一面每年提取民间组织公产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发展以义务教育为主的地方现代化建设。尽管其具体实施中存在着不足之处,但是'保护产权'这一社会发展基本规则的重新厘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与经济效用。认真检讨并学习南京国民政府上述行为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新世纪的今天进一步推进政府主导的产权改革,以及奠定和谐社会发展基石,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抗日战争时期的东南区域社会史研究——以闽粤赣皖浙毗邻地区的国统区为例”(10CZS022)
浙江省“之江青年社科学者行动计划(2011—2013)”支持项目(11ZJQN060YB)的中期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