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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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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家大法已经给了它固定的法律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农村的镇、村、组三级的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是集体所有的经济合作方式,存在产权主体模糊、出资人缺位、经营机制不活等制度缺陷,缺乏竞争力,已经不适应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快重构新型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
作者 谭炳才
出处 《现代乡镇》 2003年第5期35-3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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