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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川劳险[1998]48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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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完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规范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经研究,从2003年6月1日起废止《旧川省劳动厅、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8]48号)。全省乡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劳险[199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3年第6期45-4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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