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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利用法律观 被引量:3

Legal Perspective of the Use of Deb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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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利用是一种财产利用的方式 ,债权法正由“以请求权为中心”转变为“以利用权为中心”。通过考察债权利用的历史 ,我们发现债权的利用方式以债权的转让为开端 ,然后是债权的证券化 。 The use of debts is one way to use properties. Now the law of debts is changing from “focusing on the right to claim” to “focusing on the right to use”.Looking back into the history of the use of debts, we may discover that the use of debts began as assignment of debts, then developed into securitization of debts, and nowadays the popular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作者 王健 吕崇华
出处 《河北法学》 CSSCI 2004年第5期33-35,共3页 Hebei Law Science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资助 课题名称 :<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课题号 :2 0 0 3 1177
关键词 法律观 债权转让 债权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 债权利用 债权法 用益物权 use of properties user of debts assignment of debts securitization of debts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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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迈克尔·D·贝勒斯指出:"数世纪以来,财产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历史上,财产是与土地、家具、工具等物的观念紧密相连的.财产被称为‘对世权'(对物的请求权,可对抗所有他人)而不是‘对人权'(仅对抗特定人的请求权).如今,在许多情形中,这一区别已不复存在".见[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6页.
  • 8.保理业务最常见的形式是直接出售大量对于转让人的违约有追索权或无追索权的应收款.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将应收款转让给转让人所在的国的保理商(出口保理商),然后再从出口保理商转让给在债务人所在国的另一保理商(进口保理商)[Z].,..
  • 9.福费廷业务的基本形式是直接出售单笔大额无追索权的应收款,而不管这些应收款是否纳入流通票据[Z].,..
  • 10有关国际保理的法律基础,可参见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47-57页.

共引文献24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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