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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教育惩戒权”的回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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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学校和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惩戒,它不仅仅能确保学校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还能充分地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回归教师的"教育惩戒权",首先要明确"惩戒"与"体罚"具有不同的内涵,社会上对"惩戒"一词的认识存在很多偏差,不能把"惩戒"与"体罚"等同起来。
作者 石军
出处 《教育科学论坛》 2020年第5期1-1,共1页 Education Science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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